(原标题: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丰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浙江丰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符合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主体资格和实质条件,已获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发行尚需深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