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深圳燃气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深圳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上交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于2025年10月28日召开,采用现场与网络投票结合方式,出席股东及代理人共448名,代表股份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77.0058%。会议审议通过《关于选举杨军先生为公司董事的议案》,同意票占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8908%,反对占0.0986%,弃权占0.0106%。会议无新增提案,审议事项与公告一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