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建议修订第二次经修订及重列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及采纳第三次经修订及重列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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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维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第13.51(1)条刊发本公布。董事会建议修订本公司之第二次经修订及重列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并采纳第三次经修订及重列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第三次经修订及重列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建议修订旨在:(i)反映并符合最新监管要求,包括与混合会议形式及电子投票要求、库存股份,以及上市发行人以电子方式发送公司通讯相关的上市规则规定;(ii)现代化及为本公司召开股东大會方面提供灵活性;及(iii)作出若干其他内务修订(统称“建议修订”)。
建议修订及采纳第三次经修订及重列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须待股东于本公司将召开的应届股东周年大会上以特别决议案方式批准后,方可作实。
一份载有建议修订及采纳第三次经修订及重列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详情,连同召开股东周年大会通告的通函将适时寄发予股东。
承董事会命
京维集团有限公司
执行董事
毛仰光
香港,二零二五年十月九日
于本公布日期,董事会成员包括执行董事毛仰光先生及杜云先生;以及独立非执行董事张全先生、吴静怡女士及王海鹏先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