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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旭生物: 杭州安旭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508)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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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杭州安旭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508))

杭州安旭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2,708.2805万元,注册地址位于浙江省杭州市莫干山路1418-50号4幢3层。公司经营范围包括制造、加工非医疗用生物材料及农产品的检测产品,第一、第二、第三类医疗器械等。公司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533.34万股,于2021年11月1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章程明确了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权利和义务。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忠实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公司设立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3名,职工代表董事1名。董事会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执行股东会决议,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等。

公司实施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利润分配,满足特定条件时,公司当年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且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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