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关于王小丽女士及其一致行动人免于发出收购要约事宜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接受王小丽女士委托,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就其免于发出收购要约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王小丽女士因配偶周贤海先生于2024年10月19日逝世,通过夫妻财产分割及遗产继承取得周贤海先生持有的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鼎胜新材”)全部股份。周贤海先生生前直接持有鼎胜新材87,163,200股,占9.36%,通过杭州鼎胜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间接持有194,191,568股,占20.86%,合计持有281,354,768股,占30.22%。
本次权益变动后,王小丽女士直接持有鼎胜新材99,043,200股,占10.64%,通过鼎胜集团间接持有249,667,740股,占26.82%,合计持有348,710,940股,占37.46%。王小丽女士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350,290,440股,占37.63%。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因继承导致持股比例超过30%可免于发出要约。本次收购不涉及履行批准程序,已完成现阶段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及证券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