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主要内容如下:为规范公司担保行为,控制经营风险,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所有担保由公司统一管理,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不得对外提供担保。公司对外担保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及出席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或经股东会批准。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需反担保。董事会审议担保前应掌握被担保人资信状况,分析利益和风险。特定情况下不得提供担保,如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已进入破产程序等。特定担保事项需提交股东会审议,包括担保总额超净资产50%、总资产30%等。公司应订立书面担保合同,明确条款并审查合同内容。公司应管理担保合同,逐笔登记台账,定期检查。发现异常担保合同应及时报告董事会。公司应持续关注被担保方情况,督促履行还款义务,发现风险及时报告并采取措施。公司全体董事应对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承担责任,违规担保应及时披露并采取措施改正。本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