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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莱新材: 北京君合(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法律意见书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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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北京君合(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君合(杭州)律师事务所为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出具法律意见书。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的规定,本所律师核查了公司提供的文件。

本次解除限售的批准和授权包括:2023年6月至2025年7月期间,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多次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激励计划的各项议案,包括首次授予、预留授予、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回购注销及调整回购价格等事项。2025年7月1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根据《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为自首次授予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该期可解除限售数量占获授权益数量的30%。公司未发生禁止解除限售的情形,激励对象也未发生禁止解除限售的情形。公司2024年营业收入为25.41亿元,满足业绩考核目标。13名激励对象考核结果均满足解除限售条件,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为100%。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解除限售已经取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解除限售条件均已满足,符合相关规定。公司还需按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并办理相关解除限售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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