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制定了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旨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规范公司信息披露,促进依法运作。该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分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制度强调信息披露应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应在规定时间内在上交所网站和指定媒体披露信息,确保信息内容与提交材料一致。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提前在其他公共媒体发布重大信息。公司应关注媒体报道和股票交易情况,及时回复上交所问询并公告相关情况。
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分别在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四个月、两个月和一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需经审计,半年度报告视情况而定。公司预计不能按时披露定期报告时,应及时向上交所报告并公告原因和解决方案。
临时公告涵盖重大事件、董事会和股东会决议、重大交易、关联交易、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证券、重大诉讼、募集资金管理等内容。公司应确保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准确性,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上交所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