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石大胜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并对郭天明、吕俊奇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5〕50号关于对石大胜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并对郭天明、吕俊奇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石大胜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郭天明、吕俊奇:经查,石大胜华在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方面存在问题:一是未及时修订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二是针对个别重大事项,未按规定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上述行为违反了相关规定。公司董事长郭天明、董事会秘书吕俊奇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上述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相关法规,我局决定对石大胜华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对郭天明、吕俊奇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及时修订完善内部制度,加强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山东证监局2025年6月27日抄报:上市司。抄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山东证监局办公室2025年6月2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