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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地矿业: 新疆宝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规定情形的说明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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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新疆宝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新疆宝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向克州葱岭实业有限公司购买新疆葱岭能源有限公司82%股权,同时拟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向JAAN INVESTMENTS CO. LTD.购买葱岭能源5%股权,并向包括新疆地矿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内的不超过35名特定投资者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的规定,公司确认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不得参与本次交易情形。具体而言,截至本说明出具日,涉及本次交易的相关主体(包括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机构,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易对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易对方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机构,为本次交易提供服务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经办人员,参与本次交易的其他主体)均未因涉嫌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立案侦查,且最近36个月内未因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司法机关作出的相关生效裁判。因此,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第十二条规定的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特此说明。新疆宝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5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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