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尚待股东大会批准。公司成立于1993年8月31日,注册地为安徽省马鞍山市,法定代表人为董事长。公司经营范围涵盖黑色金属冶炼、焦炭及煤焦化产品、耐火材料等。公司股本结构为普通股7,722,104,586股,其中内资股5,989,174,586股,境外上市外资股1,732,930,000股。公司可依法回购股份,购回方式包括向全体股东发出购回要约、在证券交易所公开交易购回等。公司股东大会为权力机构,董事会由七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和副董事长。董事会负责召集股东大会、执行股东大会决议、决定公司年度经营计划等。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负责监督公司财务及高管履职情况。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公司利润分配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年度现金分红不少于可分配利润的50%。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可以修改公司章程。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10%的范围内决定对外投资等事项。公司设立党委,发挥领导核心作用,确保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公司解散原因包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股东大会决议解散等。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特别决议需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通过。公司股票在股东大会召开期间停牌,确保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