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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航沈飞: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中航沈飞股份有限公司回购注销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期)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法律意见书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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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中航沈飞股份有限公司回购注销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期)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为中航沈飞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航沈飞”)回购注销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期)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出具法律意见书。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航沈飞股份有限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期)(草案修订稿)》,中航沈飞于2023年3月17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相关议案,授权董事会处理激励计划的变更与终止。2025年3月28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十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中航沈飞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本次回购注销涉及9名激励对象,共计604,799股限制性股票,其中8名因调动或退休,1名因违纪。回购价格方面,8名调动或退休的激励对象回购价格为22.91元/股加上定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1名违纪的激励对象回购价格为22.91元与回购实施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之低者。回购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认为,本次回购注销已获得必要授权和批准,符合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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