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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花王: 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及不适用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说明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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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及不适用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说明)

花王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拟以支付现金方式购买安徽尼威汽车动力系统有限公司(简称“尼威动力”)2,225.6832万元出资额(占尼威动力注册资本的55.50%)。交易对方包括HUANG RAN、孙鑫海、朱超、张同意、张澄、左强、上海咨凡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徐云峰、芜湖尼威汽车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阕阕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安徽鸠控国有资本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芜湖天使投资基金有限公司。交易完成后,尼威动力控股股东将由HUANG RAN变更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为徐良。

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不会导致公司不符合股票上市条件;资产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权益情形;资产权属清晰,过户无法律障碍,债权债务处理合法;有利于增强公司持续经营能力,避免重组后主要资产为现金或无具体经营业务;有助于保持公司独立性;有利于维持健全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因本次交易为现金购买资产,不存在发行股份和募集配套资金情况,故不适用《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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