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关于哈尔滨电气集团有限公司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公司股份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就哈尔滨电气集团有限公司(哈电集团)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佳电股份)股份出具法律意见书。哈电集团为国有独资公司,注册资本200,000万元,法定代表人曹志安,由国务院国资委100%持股。截至2024年9月30日,哈电集团直接持有佳电股份26.11%,通过佳木斯电机厂有限责任公司间接持有10.83%,合计持股36.94%。
佳电股份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101,788,101股,募集资金1,111,526,062.92元,全部由哈电集团认购,新股限售期为三年。发行后,哈电集团直接持股比例增至36.93%,佳木斯电机厂有限责任公司持股比例降至9.25%,合计持股46.18%。本次发行已获哈电集团内部批准、发行人内部批准、国资监管批准、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审批、深交所审核通过及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本次收购符合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哈电集团承诺三年内不转让本次发行的新股,且发行人股东大会已同意哈电集团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公司股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