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长青集团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受让方))
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长青集团
股票代码:002616
信息披露义务人:北京中科泓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北太平庄路 18号 8层 810
联系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太平庄路 18号 8层 810
股份变动性质:增加
签署日期:2024年 12月 26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1. 本报告书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制。 2.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3.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4.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5. 本次协议转让股份事项尚需各方严格按照协议约定履行相关义务及经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合规性确认后方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协议转让过户手续。 6. 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7.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三节 持股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系信息披露义务人基于对上市公司未来前景及投资价值的认可及自身业务发展需求,拟协议受让上市公司部分股份。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成为上市公司持有股份 5%以上的股东。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 12个月内的持股计划 信息披露义务人已出具承诺,自本次股份转让交易完成后的六个月内,不减持所持有的上市公司的股份,并遵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后及限售期满的未来 12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根据资本市场及自身资金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继续增持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票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二、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2024年12月24日,北京中科泓源与何启强、麦正辉签署《股份转让协议》,拟以协议转让方式受让何启强、麦正辉持有的长青集团非限售条件流通股份合计 37,098,130股,占上市公司目前股份总数的5%。本次权益变动后,北京中科泓源持有上市公司股份37,098,130股,持股比例5%。 三、《股权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1. 标的股份的数量、比例 甲方同意根据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将其所持上市公司 5%的非限售条件流通股份(即 37,098,130股股份,以下简称“标的股份”)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以现金方式受让标的股份。 2. 股份转让价格与价款 各方协商确定标的股份的转让价格为 4.932元/股,标的股份的转让价款总额为 182,967,976元。乙方应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向转让方支付股份转让价款。 3. 股份转让价款的支付 双方同意,股份转让价款分为三次支付,安排如下: - 3.1双方同意在本协议签署之日起的十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人民币 600万元定金。 - 3.2在深交所出具的股份转让确认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转让价款的 50%,即人民币 85,483,988元(扣除定金后)。 - 3.3目标股份登记过户之日后两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剩余股份转让款人民币 91,483,988元。 4. 标的股份过户 - 4.1本协议签署生效后三个工作日内或双方另行协商确定的其他时间,甲乙双方应当就标的股份的转让事宜向深交所提交合规性的确认申请。 - 4.2深交所就本次股份转让出具确认文件后十个工作日内,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配合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办理标的股份的转让过户登记手续。 - 4.3乙方取得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证实乙方已合法拥有标的股份的《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视为标的股份过户完成。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在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 6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为避免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事项,也不存在中国证监会或深交所依法要求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七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八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2.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本报告书文本。 4. 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何启强、麦正辉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 二、备查地点 本报告书及上述备查文件经确认的复印件备置于长青集团证券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