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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晨科技: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4年12月)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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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4年12月))

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4年12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 第二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遵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中关于股份变动的限制性规定。 -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 第四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中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

第二章 买卖本公司股份行为的申报 - 第五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前述人员的配偶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前,应在买卖前15个交易日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 - 第六条:因公司发行股票、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作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将相关人员所持有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 第七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特定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的身份信息。 - 第八条: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信息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第三章 所持本公司股票可转让数量的计算 - 第九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加强对本人所持有证券账户的管理,及时向董事会申报本人所持有的证券账户、所持本公司股票及其变动情况。 - 第十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数量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 第十一条: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以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本公司股份为基数,按25%计算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法定额度。 - 第十二条: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百分之二十五,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公司股份,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可以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 第十五条:在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 第十六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自实际离任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章 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禁止情况 - 第十七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相关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 - 第十八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特定情形下不得转让。 - 第十九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特定期间不得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 第二十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不得从事以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 第二十一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特定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第五章 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披露 - 第二十二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之日起的两个交易日内,通过公司董事会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披露。 - 第二十三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现违规买卖的情况,公司董事会应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 第二十四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 第二十五条:加强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股东持有本公司股份及买卖本公司股份行为的申报、披露与监督。 - 第二十六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公司股票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每季度检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 第二十七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六章 增持股份行为规范 - 第二十八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未披露股份增持计划的情况下,首次披露其股份增持情况并且拟继续增持的,应当披露其后续股份增持计划。 - 第二十九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本制度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披露股份增持计划或者自愿披露股份增持计划的,公告应当包括特定内容。 - 第三十条:相关增持主体披露股份增持计划后,在拟定的增持计划实施期限过半时,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通知公司,委托公司在次一交易日前披露增持股份进展公告。 - 第三十一条:公司按照规定发布定期报告时,相关增持主体的增持计划尚未实施完毕,或其实施期限尚未届满的,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相关增持主体增持计划的实施情况。 - 第三十二条:在公司发布相关增持主体增持计划实施完毕公告前,该增持主体不得减持本公司股份。

第七章 减持股份行为规范 - 第三十三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转让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前十五个交易日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 - 第三十四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导致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减少的,股份的过出方和过入方应当持续共同遵守本规则的有关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章 责任与处罚 - 第三十五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公司可以通过多种方式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 第三十六条:无论是否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公司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及处理情况均应当予以完整的记录;按照规定需要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或者公开披露的,应当及时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或者公开披露。

第九章 附则 - 第三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公司董事会审议。 - 第三十八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和解释。 - 第三十九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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