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甘肃金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方大炭素2024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甘肃金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会议于2024年12月25日召开,甘肃金城律师事务所指派魏彦珩律师、张明兴律师出席并见证。
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等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
会议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在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海石湾镇方大炭素办公楼五楼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2024年12月25日。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447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1,585,525,40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9829%。
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马卓先生主持,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票数1,579,922,072,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比例99.6465%。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