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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电梯: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简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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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通用电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声明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本公司所有激励对象承诺,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权益归属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本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特别提示 一、本激励计划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号——业务办理》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通用电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制订。 二、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股票来源为通用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和/或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三、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量为 720.0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24,014.60万股的 3.00%。其中,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640.00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24,014.60万股的 2.67%,首次授予部分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 88.89%;预留 80.00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24,014.60万股的 0.33%,预留部分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 11.11%。 四、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 3.70元/股。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与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相同。 五、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总人数为 110人,包括公司公告本激励计划时在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任职的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员工。 六、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48个月。 七、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下列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未参与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规定,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 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九、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十、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十一、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 60日内,公司将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对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 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并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根据相关规定,上市公司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 60日内。预留部分须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的 12个月内授出。 十二、本激励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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