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内容包括:
- 重大遗漏:
- 未按规定披露重大关联交易,2016至2019年拉萨啤酒与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金额巨大,未及时披露。
- 未按规定披露非经营性资金占用,2017至2018年储某晗及其关联公司和个人非经营性占用西藏发展资金,2020至2022年西藏盛邦控股有限公司和罗希非经营性占用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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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规定披露控股子公司担保事项及资产使用受限情况,2019年拉萨啤酒为福地产业提供担保,未及时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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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记载:
- 虚构预付款和其他应收款,2017年虚构拉萨啤酒与西藏远征包装有限公司的《纸箱采购合作协议》。
- 违法分配利润抵消非经营性占用资金,2018年拉萨啤酒董事会向西藏发展和金脉青枫分配利润,掩盖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 未如实披露实际控制人,2016和2017年年度报告披露的实际控制人存在虚假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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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事项未按规定记账,2017至2018年多项借款和开具无真实贸易背景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未按规定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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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及时披露重大对外借款及相关股权冻结事项:
- 2018年2月和5月,西藏发展分别向四川汶锦和阿拉丁控股借款,未及时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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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4月和5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天易隆兴所持西藏发展10.65%股权进行司法冻结及轮候冻结,未及时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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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 对西藏发展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800万元罚款。
- 对王坚给予警告,并处以400万元罚款。
- 对罗希给予警告,并处以800万元罚款,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实际控制人分别罚款300万元、500万元。
- 对闫清江、魏晓刚给予警告,分别并处以250万元罚款。
- 对牟春华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
- 对陈婷婷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
- 对唐逸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
- 对王承波、谭昌彬给予警告,分别并处以30万元罚款。
- 对王承波采取终身市场禁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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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王坚采取10年市场禁入措施,对闫清江、魏晓刚、谭昌彬采取5年市场禁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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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司的影响及相关风险提示:
- 公司对本次《行政处罚决定书》涉及的前期会计差错更正事项的相关情况详见公司于2024年11月26日披露的《关于会计差错更正的进展公告》。
- 公司股票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叠加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 本次《行政处罚决定书》涉及的事项未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 公司各项生产经营活动正常有序开展,公司将积极进行整改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