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监事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
《监事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结合实际情况,拟对《监事会议事规则》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内容如下:
修订前: - 第一条:为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监事会的组织和行为,确保公司监事会能够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充分发挥监事会的监督作用,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制定本规则。 - 第二条:公司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修订后: - 第一条:为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监事会的组织和行为,确保公司监事会能够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充分发挥监事会的监督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河南双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订本规则。 - 第二条:公司章程第九十六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董事、经理(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 第三条:监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监事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公司章程第九十九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监事。
第九条: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修订后: - 第九条:监事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十二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修订后: - 第十八条: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形成的决议须由出席会议的监事签字。
本次将《监事会议事规则》中的“股东大会”统一修订为“股东会”,因不涉及实质性变更且修订范围较广,不再逐条列示。除上述修订外,《监事会议事规则》其他条款内容不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