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暨关联交易的核查意见)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暨关联交易的核查意见
1、公司于2024年12月3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暨关联交易的议案》。为满足日常经营和业务发展的资金需求,董事会同意公司向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申请合计不超过人民币8,000万元的综合授信额度,有效期1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长春先生为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提供个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公司免于支付担保费且无反担保;公司拟以自有知识产权(专利或商标)为该综合授信事项提供质押担保,担保比例以银行授信要求为准。
2、董事会授权公司董事长王长春先生全权代表公司签署上述授信额度内的一切授信(包括但不限于授信、借款、担保、抵押、质押、融资等)有关的合同、协议、凭证等各项法律文件,由此产生的法律、经济责任全部由本公司承担。
3、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王长春先生为公司关联自然人,本次担保构成关联交易,关联董事王长春先生已回避表决。本议案已经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2024年第八次专门会议审议通过。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该事项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长春先生无偿为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关联担保,公司无需支付对价。
公司向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合计不超过人民币8,000万元,最终以授信银行实际审批的授信额度为准。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长春先生为授信额度提供个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期限以实际融资期限为准,公司免于支付担保费用;公司拟以自有知识产权(专利或商标)为该综合授信事项提供质押担保,担保比例以银行授信要求为准。以上担保协议目前尚未签署,在以上额度范围内,具体授信金额、授信方式等最终以公司与授信银行实际签订的正式协议或合同为准。
本次关联交易不会对公司本期以及未来财务状况、经营成果造成负面影响,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2024年12月3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相关议案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2024年第八次专门会议审议通过。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次关联交易已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决策程序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关联交易符合公司经营发展的实际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形。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关联交易事项无异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