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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豪科技: 关于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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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关于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24年11月15日在江西南昌国家高新开发区泰豪军工大厦一楼会议室召开。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于2024年10月28日召开第二十五次会议并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并于2024年10月30日通过指定披露媒体发出《会议通知》。该《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出席对象等内容。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4年11月15日下午15:00在江西南昌国家高新开发区泰豪军工大厦一楼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李自强先生主持,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通过上交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通过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9:15-15:00。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468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45,137,89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7.0176%。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含股东代理人)共计2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34,939,27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5.8218%。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466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0,198,62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1958%。

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一)《关于转让控股子公司泰豪国际工程有限公司60%股权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43,862,23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211%;反对1,166,54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037%;弃权109,1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52%。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8,922,95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4918%;反对1,166,54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4383%;弃权109,1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699%。表决结果: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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