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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文互联: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文互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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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文互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文互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1.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2. 2024年 10月 30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召开 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 2024年 11月 15日召开公司 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3. 2024年 10月 31日,公司以公告形式在巨潮资讯网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等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了《临时股东大会通知》。
  4.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5.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4年 11月 15日 14:00在北京市朝阳区高碑店乡高井文化园路 8号东亿国际传媒产业园区二期元君书苑 F1号楼 3楼会议室召开。
  6.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 9月 18日 9:15-9:25,9:30-11:30和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 9月 18日 9:15-15:00。

  7.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8. 现场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 1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600股,约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9. 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641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293,381,00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7248%。
  10.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人数共计 642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293,381,60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7248%。
  11.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12.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13.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与《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相符,没有出现修改原议案或其他增加新议案的情形。
  14.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15. 《关于 2024年前三季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 同意 292,193,12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949%;
    • 反对 759,38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588%;
    • 弃权 429,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63%。
  16.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 同意 93,797,10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488%;
    • 反对 759,3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995%;
    • 弃权 429,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518%。
  17. 结论意见

  18.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19.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20.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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