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2023年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
成都豪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豪能股份”、“发行人”、“公司”或“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的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依法履行诚信和勤勉尽责的义务和责任。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 2024年 10月 21日刊载于《证券日报》的《成都豪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摘要》(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摘要》”)及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成都豪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全文。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使用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募集说明书》相同。
本上市公告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编制。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成都豪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374号)同意注册,公司于2024年 10月 23日向不特定对象发行了 550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 100元,发行总额 5.5亿元。本次发行的豪 24转债向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发行人原股东优先配售,最终向发行人原股东优先配售的豪 24转债为 445,272,000元(445,272手),约占本次发行总量的 80.96%,原股东优先配售后余额部分(含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部分)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网上定价发行的方式进行。认购不足 5.5亿元的余额由主承销商进行包销。
经上交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24〕154号文同意,公司 55,000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将于 2024年 11月 20日起在上交所挂牌交易,债券简称“豪 24转债”,债券代码“113690”。
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公司股票享有与原股票同等的权益,在股利分配股权登记日当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含因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形成的股东)均参与当期股利分配,享有同等权益。
公司本次发行拟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55,000.00万元(含 55,00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拟投资于以下项目: - 新能源汽车关键零部件生产基地建设项目:项目总投资额 55,038.03万元,拟投入募集资金 39,000.00万元 - 补充流动资金:项目总投资额 16,000.00万元,拟投入募集资金 16,000.00万元
自募集说明书刊登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未发生下列可能对公司有较大影响的其他重要事项: - 主要业务发展目标发生重大变化 - 所处行业或市场发生重大变化 - 主要投入、产出物供求及价格重大变化 - 重大投资 - 重大资产(股权)收购、出售 - 发行人住所变更 - 重大诉讼、仲裁案件 - 重大会计政策变动 - 会计师事务所变动 - 发生新的重大负债或重大债项变化 - 本公司资信情况发生变化 - 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公司董事会承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并自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之日起做到: - 承诺真实、准确、完整、公平和及时地公布定期报告、披露所有对投资者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并接受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监督管理 - 承诺公司在知悉可能对可转换公司债券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的任何公共传播媒体出现的消息后,将及时予以公开澄清 -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将认真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和批评,不利用已获得的内幕消息和其他不正当手段直接或间接从事发行人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买卖活动 - 公司没有无记录的负债
保荐机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豪能股份申请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豪能股份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具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招商证券同意推荐豪能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