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关于天津渤海化学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关于天津渤海化学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决定召开,公司董事会已于2024年10月30日在《上海证券报》和《中国证券报》刊登了临时公告,并于当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布了“天津渤海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议题等。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如期于2024年11月14日下午14:00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郭子敬先生主持,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人,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488,205,73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9807%。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259名,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26,960,20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本总数的2.4287%。
本次股东大会对以下非累积投票议案进行了审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审议《关于与天津渤海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续签〈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同意92,950,277股,占出席会议(包括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8.5250%;反对1,127,216股,占出席会议(包括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1.1948%,弃权264,245股,占出席会议(包括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2802%,通过该项议案。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和会议审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表决结果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