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2020)川01民初314号借款合同纠纷的进展公告)
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0)川 01民初 314号借款合同纠纷的进展公告
一、本案基本情况 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西藏发展”)于 2020年 8月发现涉及一起案件(2020)川 01民初 314号借款纠纷,原告成都宏祥顺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祥顺公司”)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西藏发展归还借款本金 25,326,681.84元及相应利息。2023年4月 20日,公司取得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川 01民初 1号,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宏祥顺公司的诉讼请求,原告提起上诉。公司于 2023年 11月收到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3)川民终 397号,法院判决驳回原告上诉,维持原判。公司于 2024年 9月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法”)(2024)最高法民申 2151号《应诉通知书》《传票》及宏祥顺公司《再审申请书》。本案定于 2024年10月 16日下午 14时 30分在最高法第五巡回法庭第二法庭询问。宏祥顺公司再审请求为:1.请求撤销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川民终 397号民事判决,并依法改判支持再审申请人的一审诉求;2.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公告费、鉴定费由全体被申请人承担。
二、本案最新进展 公司于 2024年 11月 13日收到最高法(2024)最高法民申 2151号《民事裁定书》。现将相关进展公告如下:“再审申请人宏祥顺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西藏发展、三洲隆徽实业有限公司、甘肃三洲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四川三洲实业有限公司、储小晗、李佳蔓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23)川民终 3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经审查认为,宏祥顺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成都宏祥顺商贸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三、相关说明及风险提示 (一)本次判决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及财务状况造成影响。 (二)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是《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 》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相关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四、备查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4)最高法民申 215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