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本章程经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2024年 11月
- 总则
-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 第三条:公司于1997年5月28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500万股。其中,公司向境内投资人发行的以人民币认购的内资股为2500万股,于1997年6月25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6375.849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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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辞任,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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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宗旨和范围
- 第十二条:公司的经营宗旨:立足西藏,聚焦主业,充分利用企业资产开展经营活动,提高企业经营效益,力争公司价值最大化,助力西藏经济与社会发展,回报股东良好投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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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公司经营范围包括啤酒生产、国内外贸易、高新技术产业开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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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
- 第十四条: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 第十五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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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公司发行的所有股份均为普通股,公司股份总数为26375.8491万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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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和股东会
- 第三十二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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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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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
- 第一百零九条: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一人,其中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且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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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大会报告工作;执行股东会的决议;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决定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的投资方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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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三十一条:公司设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设副经理 1-3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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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三十五条: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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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会
- 第一百五十一条: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四名监事组成,设监事会主席一名。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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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二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检查公司财务;对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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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第一百五十九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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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六十四条: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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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 第一百八十条: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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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八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解散并依法进行清算: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决议解散;因合并或者分立而解散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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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章程
- 第一百九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股东会决定修改章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