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关于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关于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议召集。公司于 2024年 10月 25日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上公告了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现场会议于 2024年 11月 11日 14:30在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长安路 247号公司 1号楼 527会议室举行。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 11月 11日 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 11月 11日 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342人,代表股份 268,467,56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5.2401%。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2人,代表股份 219,226,38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6.942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340人,代表股份 49,241,17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2977%。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 340人,代表股份 49,241,17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2977%。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股东大会的资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事项与公司董事会所公告的议案一致。现场会议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就列入会议通知的议案进行了逐一表决。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和互联网投票平台行使了表决权。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议案1 :关于独立董事任期满六年辞任暨补选独立董事、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68,229,3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13%;反对 96,3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59%;弃权 141,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29%。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49,002,95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5162%;反对 96,32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956%;弃权141,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882%。表决结果:通过。
四、结论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