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杭州纵横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董监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杭州纵横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董监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4年11月5日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修订)
- 总则
- 为加强对公司股东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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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范围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行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特定股东减持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以及公司向不特定对象或特定对象公开发行股份,特定股份在解除限售前发生非交易过户,受让方后续减持特定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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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变动规则
-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公司股份,包括信用账户内的公司股份。
- 存在特定情形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不得转让,包括离职后半年内、公司或个人涉及证券期货违法犯罪等。
- 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 计划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转让公司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前15个交易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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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融券卖出公司股份,不得开展公司股票为合约标的物的衍生品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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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东股份变动规则
- 大股东减持其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买入的公司股份,仅适用本制度第一章的规定及相关条款。
- 公司股东可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协议转让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减持股份。
- 存在特定情形时,公司大股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减持公司股份,包括涉及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公司被公开谴责等。
- 大股东减持或者特定股东减持,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
- 大股东减持或者特定股东减持,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5%,转让价格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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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股东减持或者特定股东减持,采取大宗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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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则
-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 本制度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