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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横通信: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杭州纵横通信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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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杭州纵横通信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杭州纵横通信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接受杭州纵横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公司董事会已于2024年10月19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载了《杭州纵横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开时间、地点、召集人、表决方式、审议事项、出席对象、登记办法、联系方式等事项。 (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4年11月5日下午14点00分在杭州市滨江区协同路190号纵横通信A座3楼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苏维锋主持。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时间为2024年11月5日,具体时间为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1月5日9:15-15:00。 (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审议的议案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一致。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 (一)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截至2024年10月30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持有公司股份的全体股东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二)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6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76,339,04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3494%。通过网络有效投票的股东共298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5,600,49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134%。以上通过网络投票进行表决的股东,已由上海证券交易所身份验证机构验证其股东身份。 (三)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见证律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在现场投票全部结束后,本次股东大会按《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由股东代表、公司监事以及本所律师进行计票和监票,并统计了投票的表决结果。网络投票按照《会议通知》确定的时段,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进行了单独计票,形成本次股东大会的最终表决结果,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1. 《关于确定公司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同意81,739,767股,占99.7562%;反对138,348股,占0.1688%;弃权61,420股,占0.0750%。 2. 《关于聘请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81,828,269股,占99.8642%;反对84,896股,占0.1036%;弃权26,370股,占0.0322%。 3. 《关于修订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 - 3.1 《关于修订<授权管理制度>的议案》:同意81,805,239股,占99.8361%;反对88,326股,占0.1078%;弃权45,970股,占0.0561%。 - 3.2 《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同意81,812,539股,占99.8450%;反对86,726股,占0.1058%;弃权40,270股,占0.0491%。 - 3.3 《关于修订<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的议案》:同意81,808,089股,占99.8396%;反对96,926股,占0.1183%;弃权34,520股,占0.0421%。 - 3.4 《关于修订<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同意81,805,639股,占99.8366%;反对93,826股,占0.1145%;弃权40,070股,占0.0489%。 - 3.5 《关于修订<股东、董监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的议案》:同意81,754,817股,占99.7746%;反对147,388股,占0.1799%;弃权37,330股,占0.0456%。 4. 《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非独立董事议案》: - 4.1 《选举苏维锋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同意81,354,002股,占99.2854%。 - 4.2 《选举吴海涛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同意81,343,795股,占99.2730%。 - 4.3 《选举林爱华女士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同意81,346,883股,占99.2767%。 - 4.4 《选举虞杲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同意81,343,678股,占99.2728%。 - 4.5 《选举施维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同意81,350,090股,占99.2806%。 - 4.6 《选举李灿斌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同意81,344,688股,占99.2740%。 5. 《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 5.1 《选举杜烈康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同意81,346,557股,占99.2763%。 - 5.2 《选举吴小丽女士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同意81,344,352股,占99.2736%。 - 5.3 《选举肖刚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同意81,344,658股,占99.2740%。 6. 《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 - 6.1 《选举潘霞女士为第七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同意81,347,958股,占99.2780%。 - 6.2 《选举张烨女士为第七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同意81,346,554股,占99.2763%。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杭州纵横通信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为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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