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厦门弘信电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第三次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厦门弘信电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第三次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作废的具体情况 (一)因激励对象离职作废限制性股票 鉴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14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公司对上述14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合计81.72万股进行作废处理。
(二)因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未达标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 根据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容诚审字2024361Z0272号"《审计报告》及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公司2023年度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均未达到上述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目标,故所有激励对象(上述离职的14名激励对象除外)对应考核当年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合计266.9280万股均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综上,本次因激励对象离职以及因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未达标合计作废348.6480万股限制性股票。
二、本次作废已履行的程序 1. 2024年10月29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对公司348.6480万股限制性股票进行作废。 2. 2024年10月29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会认为:"根据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本次作废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事项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弘信电子本次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程序及结果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以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