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扬州金泉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扬州金泉旅游用品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为了公司的可持续增长,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核心骨干人员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公司拟实施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考核目的: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和完善公司激励约束机制,保证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并在最大程度上发挥股权激励的作用,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
考核原则:考核评价必须坚持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严格按照本办法和考核对象的业绩进行评价,以实现股权激励计划与激励对象工作业绩、贡献紧密结合,提高公司整体业绩,实现公司与全体股东利益最大化。
考核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次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所有激励对象,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不包括外籍员工),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内与公司或公司控股子公司具有聘用或劳动关系。
考核机构: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领导、组织激励对象的考核工作。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具体实施考核工作,对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及报告工作。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部等相关部门负责相关考核数据的收集和提供,并对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负责。公司董事会负责本办法的审批及考核结果的审核。
考核指标及标准: -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本激励计划的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2025-2027年三个会计年度,公司分别在2025-2027年各会计年度届满后进行业绩考核并解除限售,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条件。 -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2025年,以2024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5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10%;或者以2024年净利润为基数,2025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10%。 -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2025-2026年,以2024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5年和2026年合计实现的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120%;或者以2024年净利润为基数,2025年和2026年合计实现的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120%。 -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2025-2027年,以2024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5年至2027年合计实现的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230%;或者以2024年净利润为基数,2025年至2027年合计实现的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230%。 - 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在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指导下,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将负责对激励对象每个考核年度的综合考评进行打分,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绩效考评的执行过程和结果,并依照审核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解除限售的比例。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激励对象的绩效评价结果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共四个档次,考核评价表适用于考核对象。届时根据下表确定激励对象解除限售的比例: - 评价结果:优秀、良好、合格,解除限售比例为100%;不合格,解除限售比例为0%。
考核期间及次数: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考核年度为2025-2027年三个会计年度,每年考核一次。
考核程序:公司人力资源部在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指导下负责具体的考核工作,保存考核结果,并在此基础上形成绩效考核报告上交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考核结果及管理: - 考核结果反馈及申诉:被考核对象有权了解自己的考核结果,员工直接主管应在考核工作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考核结果通知被考核对象。如果被考核对象对自己的考核结果有异议,可与人力资源部沟通解决。如无法沟通解决,被考核对象可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申诉,薪酬与考核委员会需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确定最终考核结果。考核结果作为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依据。 - 考核结果归档:考核结束后,考核结果作为保密资料由公司人力资源部归档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5年,对于超过保存期限的文件与记录,由人力资源部统一销毁。为保证激励计划的有效性,绩效考核记录不允许涂改,若需重新修改或重新记录,须当事人签字。
附则: -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解释及修改。如果本办法与日后发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存在冲突的,则以日后发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为准。 - 本办法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自股权激励计划生效后实施。
扬州金泉旅游用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