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火炬电子2024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证券代码:603678 证券简称:火炬电子 公告编号:2024-064
转债代码:113582 转债简称:火炬转债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 0.07元(含税)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股权登记日|最后交易日|除权(息)日|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2024/10/11|-|2024/10/14|2024/10/14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福建火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年 9月 6日的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24年半年度
2. 分派对象: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但存放于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股份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
3. 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1)公司 2024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以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458,339,982股,扣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股份 2,867,959股后,即以 455,472,023股为基数计算,向全体股东每 10股派发现金红利 0.70元(含税),合计派发现金红利 31,883,041.61元(含税)。本次分配不送红股,不进行转增股本。
(2)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的计算依据公司将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开盘参考价: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① 根据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分配方案,公司按照扣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股份,即 455,472,023股为基数进行分配。由于本次分红为差异化分红,上述公式中现金红利指以权益分派实施前公司总股本为基数摊薄计算的每股现金红利,计算公式如下: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455,472,023×0.07)÷458,339,982≈0.06956元/股
② 根据公司 2024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公司本次仅进行现金红利分配,不送股和转增股本,因此,公司流通股不会发生变化,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 0。因此,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06956)÷(1+0)
四、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1)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
(2)除不参与利润分配的股份及公司自行发放红利的股东外,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 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股东蔡明通、蔡劲军的现金红利由公司按有关规定自行发放。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个人及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 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7元;持股 1年以内(含 1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7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个月以内(含 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个月以上至 1年(含1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一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个人所得税。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公司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09[47]号)的规定,按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 0.063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通过沪港通持有公司股票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其现金红利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派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规定,由公司按 10%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063元。对于香港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 10%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本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应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为人民币 0.07元。
五、相关价格和比例调整情况
1. 根据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若公司发生派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将按相关公式进行“火炬转债”转股价格的调整。本次权益分派完成后,“火炬转债”的转股价格将由 23.96元/股调整为23.89元/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