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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色光标: 公司章程(2024年9月)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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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公司章程(2024年9月))

  • 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规范北京蓝色光标数据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组织和行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订本章程。第二条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是在北京蓝色光标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的基础上,依法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110000744727456H。第三条公司于 2010年 1月 22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2,000万股,均为向境内投资人发行的以人民币认购的内资股,于 2010年 2月 26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第四条公司注册名称:北京蓝色光标数据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英文名称:BlueFocus Intelligent Communications Group Co., Ltd.第五条公司住所: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北路 9号(厂区)10幢二层 A5-01;邮政编码:100016。第六条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52,680.3734万元。第七条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第八条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十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第十一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4-第十三条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大数据、计算机软件、网络、系统集成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企业策划;企业形象策划;营销信息咨询;公关咨询;会议服务;公共关系专业培训;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货物进出口、代理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 15-第六十七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16-第七十五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1.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2.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3.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4.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5.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6.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7.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25-第一百二十九条董事长行使以下职权:1.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2.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3.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4.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或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5.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6.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报告;7.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第一百三十一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 10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第一百三十三条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 3个工作日以书面方式通知全体董事。- 28-第一百五十二条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3.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6.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7.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8.审议批准对外投资、购买或出售资产、委托理财等交易(“交易”的定义见本章 四十三条)未达本章程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项标准的事项; 9.审议批准每年度内借款发生额(包括贷款转期、新增流动资金贷款和新增长期贷款)、授信发生额按同一交易类型低于上年度经审计的公司净资产 20%借款、授信事项;10.审议批准公司拟发生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关联交易事项:(1)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低于 30万元;(2)拟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低于 300万元,且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比例低于 0.5%;11.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30-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制作。第一百七十四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个月内向国家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6个月结束之日起 2个月内向国家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3个月和前 9个月结束之日起的 1个月内向国家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第一百七十六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第一百七十八条公司利润分配的基本原则:(一)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二)公司的利润分配注重对股东合理的投资回报,利润分配政策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将严格执行本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红具体方案。- 33-第一百九十条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1.以专人送出;2.以邮件方式送出;3.以公告方式进行;4.以传真、电子邮件方式进行;5.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第一百九十三条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件、电子邮件、传真方式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数据电文形式进行。第一百九十四条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件、电子邮件、传真方式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数据电文形式进行。- 34-第二百〇三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第二百〇四条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第二百〇五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1.本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2.股东会决议解散;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5.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 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第二百〇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百〇五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 (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第二百一十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第二百一十二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第二百一十四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36-第二百一十九条释义1.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2.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控股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3.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第二百二十一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登记机关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第二百二十三条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第二百二十四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第二百二十五条 本章程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并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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