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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海诚科: 江苏华海诚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简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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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江苏华海诚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证券代码:688535 证券简称:华海诚科 公告编号:2024-031

江苏华海诚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权激励方式: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股份来源: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人民币 A股普通股股票和/或公司回购的本公司人民币 A股普通股股票 股权激励的权益总数及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98.2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8069.6453万股的 1.22%。其中,首次授予 83.20万股,约占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总股本的 1.03%,约占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总额的 84.73%;预留授予 15.00万股,约占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总股本的 0.19%,约占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总额的 15.27%。

一、股权激励计划的目的 为了进一步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员工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匹配的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激励计划。

二、股权激励方式及标的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人民币A股普通股股票和/或公司回购的本公司人民币 A股普通股股票。

三、拟授予的权益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98.20万股,约占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总股本 8069.6453万股的 1.22%。其中,首次授予 83.20万股,约占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总股本的 1.03%,约占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总额的 84.73%;预留授予 15.00万股,约占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总股本的 0.19%,约占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总额的 15.27%。

四、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范围及分配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总人数共计 62人,包括:1、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2、公司核心骨干人员;3、公司中层管理人员。

五、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时间安排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48个月。

六、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及其确定方法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 25.97元,即满足授予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 25.97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发行的公司限制性股票。

七、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归属条件 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3)上市后最近 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九、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方法 公司将在授予日至归属日期间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归属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十、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时,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经股东大会授权后,董事会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归属和作废失效等事宜。

十一、公司 / 激励对象各自权利义务 公司具有对本激励计划的解释和执行权,并按本激励计划规定对激励对象进行绩效考核,若激励对象未达到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归属条件,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进行作废失效。

十二、公司 / 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进行作废失效:(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3)上市后最近 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十三、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争议的解决 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因执行本激励计划及/或双方签订的《江苏华海诚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激励计划及/或《江苏华海诚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相关的争议或纠纷,双方应通过协商、沟通解决,或通过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调解解决。若自争议或纠纷发生之日起 60日内双方未能解决相关争议或纠纷,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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