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大洋电机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相关事宜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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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相关事宜的法律意见书
致: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大洋电机”)的委托,担任大洋电机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或“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
大洋电机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相关事项均系按照《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所进行,且均已获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的规定和《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安排。
大洋电机对前述事项尚需按照《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手续以及相应的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