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广州广钢气体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
广州广钢气体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制定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旨在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行为。规范适用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相关人员、关联方的行为和信息披露等工作。控股股东包括直接持有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或虽不足50%但能对公司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等。实际控制人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或法人。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不得利用控制权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关联交易、资产重组等方式侵占公司资金、资产。应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通过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采取措施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不得与公司共用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配套设施等。应当保证公司人员独立,不得影响公司人事任免或限制公司董监高履行职责。应当保证公司财务独立,不得与公司共用银行账户或通过借款等方式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应当保证公司业务独立,支持公司建立独立的生产经营模式。应当保证公司机构独立,不得干预公司机构的设立、调整或撤销。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严格遵守股份转让的法律规定和作出的各项承诺,保持公司股权结构和生产经营的稳定。买卖公司股份时应当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不得利用未公开重大信息牟取利益。转让公司控制权时应当注意协调新老股东更换,确保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稳定过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指定相关部门和人员负责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向公司告知相关信息。应当配合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不得要求或协助公司隐瞒重要信息。出现控制权变动、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或债务重组等情形时,应当在该事件发生当日书面通知公司并配合履行披露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