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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钢气体: 广州广钢气体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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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广州广钢气体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广州广钢气体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制定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规范公司信息披露行为,加强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制度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要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或事项,并保证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实行差别对待政策,不得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公司应当对以非正式公告方式向外界传达的信息进行严格审查,防止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依法需披露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决议。公司信息披露的内部审批程序由董事会秘书撰稿或审核,按不同情况提交不同人员审核签字。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加强未公开重大信息内部流转过程中的保密工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公司应当向其聘用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提供与执业相关的所有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隐匿、谎报。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可以向证券交易所提出暂缓披露申请。公司发生的事件没有达到披露标准或没有具体规定,但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比照相关规则及时披露。公司应当客观、真实地报道涉及公司的情况,发挥舆论监督作用。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公司信息。违反规定,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公司有关部门应当向董事会秘书提供信息披露所需的资料和信息。公司作出重大决定之前,应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董事会秘书意见。公司各部门由部门负责人负责信息披露工作,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应指定专人负责信息披露工作,参股子公司的有关信息披露工作归由公司投资管理部负责。公司各部门发生本制度规定事项而未报告的,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而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将对相关的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分。凡违反本制度擅自披露信息的,公司将对相关的责任人按泄露公司机密给予行政及经济处分,并且有权视情形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信息披露不准确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将对相关的审核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分,并且有权视情形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不能查明造成错误的原因,则由所有审核人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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