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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钢气体: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授权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及修订公司部分规章制度的公告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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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授权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及修订公司部分规章制度的公告)

广州广钢气体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修订《公司章程》并授权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及修订公司部分规章制度的公告。公司于 2024年 9月 20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授权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及《关于修订公司部分规章制度的议案》。并于同日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相关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具体情况如下:

  • 第一条:增加“职工”权益保护,更新章程依据。
  • 第二条:明确公司营业执照首次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 第三条:调整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时间描述。
  • 第八条:明确公司董事长为法定代表人,并规定法定代表人辞任后的处理办法。
  • 新增第九条:规定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法律后果。
  • 第十一条改为第十二条:调整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定义,增加党委成员视同高级管理人员的内容。
  • 第五十二条改为第五十三条:调整对外担保行为的表述。
  • 第四十八条改为第五十三条:调整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的表决权要求。
  • 第四十九条改为第五十四条:保持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时间的规定不变。
  • 第五十条改为第五十五条:保持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条件的规定不变。
  • 第五十一条改为第五十六条:保持股东大会召开地点及方式的规定不变。
  • 第五十二条改为第五十七条:保持股东大会聘请律师出具法律意见的规定不变。
  • 第五十三条改为第五十八条:调整董事会召集股东大会的规定。
  • 第五十四条改为第五十九条:调整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规定。
  • 第五十五条改为第六十条:调整股东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规定。
  • 第五十六条改为第六十一条:保持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规定不变。
  • 第五十七条改为第六十二条:保持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配合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规定不变。
  • 第五十九条改为第六十五条:调整股东大会提案的规定。
  • 第六十一条改为第六十六条:保持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通知时间的规定不变。
  • 第六十二条改为第六十七条:保持股东大会通知内容的规定不变。
  • 第六十三条改为第六十八条:保持股东大会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规定不变。
  • 第六十四条改为第六十九条:保持股东大会延期或取消的规定不变。
  • 第六十五条改为第七十条:保持保证股东大会正常秩序的规定不变。
  • 第六十六条改为第七十一条:保持股东出席股东大会权利的规定不变。
  • 第六十七条改为第七十二条:保持个人股东和代理人出席会议的要求不变。
  • 第七十五条改为第八十条:保持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不变。
  • 第七十六条改为第八十一条:保持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规定不变。
  • 第七十七条改为第八十二条:保持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回应股东质询的规定不变。
  • 第七十九条改为第八十四条:保持股东会会议记录的规定不变。
  • 第八十一条改为第八十六条:保持因不可抗力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规定不变。
  • 第八十二条改为第八十七条:调整股东会决议分类及通过条件。
  • 第八十三条改为第八十八条:保持普通决议事项的规定不变。
  • 第八十四条改为第八十九条:保持特别决议事项的规定不变。
  • 第九十三条改为第九十八条:保持股东大会表决前的计票和监票规定。
  • 第九十四条改为第九十九条:保持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公布的规定不变。
  • 第九十五条改为第一百条:保持股东大会提案表决意见的规定不变。
  • 第九十七条改为第一百〇二条:保持股东会决议公告的规定不变。
  • 第九十八条改为第一百〇三条:保持提案未获通过或变更前次决议的特别提示规定。
  • 第九十九条改为第一百〇四条:保持新任董事、监事就任时间的规定不变。
  • 第一百条改为第一百〇五条:保持股东会通过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后的实施时间规定。
  • 第一百〇一条改为第一百〇六条:保持非经股东会特别决议批准不得订立特定合同的规定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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