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合肥新汇成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持续督导半年度跟踪报告)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合肥新汇成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持续督导半年度跟踪报告
| 保荐机构名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被保荐公司简称:汇成股份 |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合肥新汇成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16,697.0656 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每股发行价格人民币 8.88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48,269.94 万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32,035.96 万元。本次发行证券于 2022 年 8 月 18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担任其持续督导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间为 2022 年 8 月 18 日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
在 2024 年 1 月 1 日至 2024 年 6 月 30 日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持续督导。
一、2024 年 1-6 月保荐机构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二、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情况
海通证券持续督导人员对上市公司本持续督导期间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先或事后审阅,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上市公司严格按照证券监督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确保各项重大信息的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三、重大风险事项
(一)核心竞争力风险
1、技术升级迭代的风险
2、公司综合技术实力与全球行业龙头相比存在差距的风险
3、核心技术人才流失的风险
(二)经营风险
1、市场竞争加剧及公司综合竞争力相对行业头部企业较小的风险
2、客户集中度较高的风险
3、供应商集中度较高的风险
4、其他芯片封测细分领域客户开拓结果不及预期的风险
(三)财务风险
1、毛利率波动及下滑的风险
2、存货跌价风险
3、新增固定资产折旧规模较大风险
4、政府补助政策变化的风险
(四)行业风险
1、区域贸易政策变化导致的风险
2、集成电路行业周期性波动风险
3、产业政策变化的风险
(五)其他风险
1、汇率波动风险
四、重大违规事项
2024 年 1-6 月,公司不存在重大违规事项。
五、主要财务指标的变动原因及合理性
(一)主要会计数据
| 项目 | 2024 年 1-6 月 | 上年同期 | 本报告期比上年同期增减(%) | | --- | --- | --- | --- | | 营业收入 | 67,365.18 | 55,718.44 | 20.90 | |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 5,967.61 | 8,204.27 | -27.26 | |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 | 5,061.92 | 6,305.31 | -19.72 |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20,376.59 | 10,101.45 | 101.72 | |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 | 303,706.89 | 313,203.07 | -3.03 | | 总资产 | 381,291.47 | 359,629.70 | 6.02 |
(二)主要财务指标
| 项目 | 2024 年 1-6 月 | 上年同期 | 本报告期比上年同期增减(%) | | --- | --- | --- | --- | |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 0.07 | 0.10 | -30.00 | |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 0.07 | 0.10 | -30.00 |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 0.06 | 0.08 | -25.00 | |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 1.93 | 2.78 | 减少 0.85 个百分点 |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 1.63 | 2.14 | 减少 0.51 个百分点 | | 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 | 6.12 | 6.70 | 减少 0.58 个百分点 |
六、核心竞争力的变化情况
(一)领先的技术研发优势
(二)专业的管理团队优势
(三)知名客户的资源优势
(四)持续扩大的规模优势
(五)全流程统包生产优势
(六)地理与产业集群优势
七、研发支出变化及研发进展
(一)研发支出变化
公司本报告期研发投入 4,123.41 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 10.39%。
(二)研发进展
八、新增业务进展是否与前期信息披露一致
不适用。
九、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是否合规
截至 2024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募集资金累计使用及结余情况如下:
十、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质押、冻结及减持情况
截至 2024 年 6 月 30 日,汇成股份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公司股份均不存在质押、冻结及减持的情形。
十一、上市公司是否存在《保荐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或应当发表意见的其他事项
经核查,截至本持续督导跟踪报告出具之日,上市公司不存在按照《保荐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或应当发表意见的其他事项。
十二、其他说明
本报告不构成对上市公司的任何投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