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北京市重光律师事务所关于凌源钢铁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重光律师事务所关于凌源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依法对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召集、召开程序是否合法及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召集人资格及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和股东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予以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
公司拟于 2024年 8月 28日召开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股东会召开十五日之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司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独立董事汪建华先生作为征集人向全体股东对本次股东会审议的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征集投票权。经公司确认,在上述征集投票权期间,没有股东向征集人汪建华先生委托投票。
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共计 141名,代表股份 1,757,478,74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62.4997%。
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凌源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凌源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凌源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