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2024年8月))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深圳市新产业生物医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4年 8月 22日经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决策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融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为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专门人员或者机构承担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
第二章 人员构成
第四条 委员会由四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至少一名。
第五条 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具有战略、投资方面的专业知识,遵守诚信原则,廉洁自律、忠于职守等条件。
第六条 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七条 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八条 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连任。
第九条 董事会办公室为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包括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对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等。
第十一条 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二条 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委员会工作经费列入公司预算。
第十三条 委员会在履行职责时,针对发现的问题可采取口头或书面通知要求改正等措施。
第十四条 主任委员依法履行召集、主持委员会会议,审定、签署委员会的报告等职责。
第十五条 委员会成员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六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委员会会议的前期准备工作。
第十七条 委员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第十八条 委员会召开定期会议,应提前三天将会议时间、地点及建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委员会成员。
第十九条 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委员主持。
第二十条 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一条 委员会委员应当如期出席会议,对拟讨论或审议的事项充分发表意见。
第二十二条 委员会会议的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也可以采用通讯表决方式。
第二十三条 召开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人员以及公司专业咨询顾问、法律顾问列席会议。
第二十四条 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方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委员会会议应当有明确的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六条 委员会会议记录、决议等会议资料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办公室保管,保管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二十七条 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和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八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会议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三十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决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