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大洋电机2024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证券简称:大洋电机 证券代码:002249
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保证本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特别提示 一、本激励计划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制订。 二、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三、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监事和独立董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股票增值权,以大洋电机股票为虚拟标的股票。在满足业绩考核标准的前提下,由公司以现金方式支付行权价格与兑付价格之间的差额,该差额即为激励额度。 五、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的股票期增值权数量为 290万份。本次授予为一次性授予,无预留权益。 六、本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为公司外籍以及劳动关系在海外子公司的中国籍核心管理人员及骨干,不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 48人。 七、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增值权的行权价格为 4.61元/股。 八、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股票增值权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至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增值权全部行权或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48个月。 九、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本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十、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一章释义 | 大洋电机、本公司、公司、上市公司 | 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含全资及控股子公司) | | 本激励计划 | 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 | | 股票增值权 |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一定条件下通过模拟股票市场价格变化的方式,获得由公司支付的兑付价格与行权价格之间差额的权利 | | 激励对象 |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股票增值权的公司外籍以及劳动关系在海外子公司的中国籍核心管理人员及骨干 | | 授予日 |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增值权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 | 有效期 | 从股票增值权授予日起到股票增值权行权或注销完毕之日止的时间段 | | 等待期 | 股票增值权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至股票增值权可行权日之间的时间段 | | 行权 |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行使其所拥有的股票增值权的行为,在本激励计划中行权即为激励对象按照激励计划设定的条件获得由公司支付的兑付价格与行权价格之间差额的行为 | | 可行权日 | 激励对象可以开始行权的日期,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 | | 兑付价格 | 行权日当天的公司股票收盘价 | | 授予完成登记之日 | 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授予完成登记之日与《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中股票期权授予完成登记之日为同一日 | | 行权条件 | 根据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行使股票增值权所必需满足的条件 |
第二章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境外管理团队及核心技术/业务骨干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激励计划。
第三章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一、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本激励计划的实施、变更和终止。 二、董事会是本激励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负责本激励计划的实施。 三、监事会是本激励计划的监督机构,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
第四章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1.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2.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为对公司未来经营和发展起到重要作用的外籍以及劳动关系在海外子公司的中国籍核心管理人员及骨干,不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激励计划授予涉及的激励对象共计 48人,包括对公司未来经营和发展起到重要作用的外籍以及劳动关系在海外子公司的中国籍核心管理人员及骨干。 三、激励对象的核实 1.本激励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在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天。 2.公司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 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第五章股票增值权的来源、数量和分配 一、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不涉及到实际股票,以大洋电机股票作为虚拟股票标的。 二、授出股票增值权的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的股票增值权数量为 290万份,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2,413,651,736股的 0.12%。本次授予为一次性授予,无预留权益。 三、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增值权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增值权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 境外核心管理人员及骨干(48人) | 境外核心管理人员及骨干(48人) | 290.00 | 100.00% | 0.12% |
第六章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等待期、可行权日 一、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股票增值权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增值权全部行权或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48个月。 二、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三、本激励计划的等待期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增值权等待期为股票增值权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至股票增值权可行权日之间的时间段。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增值权分三次行权,对应的等待期分别为自股票增值权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12个月、24个月、36个月。 四、本激励计划的可行权日 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激励对象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满 12个月后可以开始行权。 五、本激励计划的行权安排 在可行权日内,授予的股票增值权若达到本计划规定的行权条件,激励对象应在股票增值权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满 12个月后分三期行权。
第七章股票增值权的行权价格及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一、股票增值权的行权价格 本计划授予激励对象的股票增值权的行权价格为每股 4.61元。 二、股票增值权的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授予的股票增值权的行权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本激励计划公告前 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 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为每股 4.61元; 2.本激励计划公告前 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 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为每股 4.61元。
第八章股票增值权的授予与行权条件 一、股票增值权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