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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洋电机: 关于大洋电机2024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之法律意见书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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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关于大洋电机2024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之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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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之 法律意见书

致: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接受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担任大洋电机2024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大洋电机2024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大洋电机系由原中山市大洋电机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于2006年6月23日取得中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大洋电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已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并获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大洋电机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具备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激励计划(草案)》已按照《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载明了应当载明的全部事项包括激励计划的目的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股票来源、数量和分配有效期、授权日、等待期、可行权日及行权安排股票增值权的行权价格及其确定方法授予与行权条件授权程序以及行权程序调整方法和程序会计处理变更与终止异动处理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以及两者之间的争议解决机制等内容。

大洋电机已就本次激励计划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法定程序包括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草案、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相关议案等。本次激励计划尚需履行股东大会审议、公示激励对象名单、监事会审核激励对象名单、自查内幕交易行为、独立董事征集委托投票权等程序。

本次激励计划所涉激励对象的确定方式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大洋电机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公告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等必要文件并根据《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持续信息披露义务。

本次激励计划不存在公司为激励对象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的情形。

综上所述大洋电机具备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激励计划(草案)》已载明《管理办法》第九条所要求的应当载明的事项且相关内容不存在违反《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情形。大洋电机已就本次激励计划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法定程序本次激励计划尚需按《管理办法》等规定履行相关程序并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本次激励计划不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和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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