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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莱新材: 北京君合(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实施情况的法律意见书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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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由于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的业绩考核指标未能达成,公司决定回购注销第一个解除限售期未能解除限售的728,843股限制性股票。同时,因首次授予部分中有7名激励对象及预留授予部分中有1名激励对象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公司也将回购注销这些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共计122,815股限制性股票。2024年3月28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日,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也审议通过了该议案。2024年4月23日,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以及变更公司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及公司部分管理制度的议案。2023年4月24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布了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公示期满45天,期间未收到债权人要求提前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的通知。2024年6月24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及数量的议案,回购价格由8.73元/股调整至8.53元/股,回购股票数量由851,658股调整至实际登记数量851,657股。同日,第三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也审议并通过了该议案。根据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回购价格调整属于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北京君合(杭州)律师事务所认为,本次回购注销已取得必要批准和授权,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激励计划的规定。公司还需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办理回购注销相关限制性股票的注销登记、工商变更手续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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