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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例!315名股民诉飞乐音响案一审宣判:人均获赔39万元

资本邦 作者:黄小毅 2021-05-12 10:2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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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2日,资本邦了解到,投资者起诉A股公司飞乐音响(600651.SH))索赔案件一审宣判,上海金融法院判决飞乐音响赔偿315名投资者损失合计1.23亿余元人民币,人均获赔39万余元。这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颁布以来的首例证券集体诉讼案件判决。

【投资者集体索赔1.46亿】

此案源于2019年11月,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飞乐音响因项目确认收入不符合条件,导致2017年半年度报告、三季度报告收入、利润虚增及相应业绩预增公告不准确。

彼时,证监会认为飞乐音响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决定对飞乐音响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六十万元罚款;另外,对时任总经理庄申安、时任董事长黄金刚、时任总会计师李虹、时任董事会秘书赵开兰分别给予警告并分别罚款三十万元、二十万元、二十万元和十万元。

上述处罚后引发上述众多投资者的维权。2020年8月,原告魏某等34名个人投资者共同推选其中4人作为诉讼代表人诉称,其系飞乐音响的投资者。原告认为,被告上述虚假陈述行为造成其重大投资损失,故起诉要求被告赔偿损失。

上海金融法院作出民事裁定确定权利人范围并发布权利登记公告,根据《代表人诉讼若干规定》,经“明示加入”,共有315名投资者成为本案原告,其中5名原告当选代表人,诉请被告赔偿投资损失及律师费、通知费等合计1.46亿元。

【飞乐音响:虚假陈述行为与原告投资决定不具有因果关系】

对此,被告辩称,该虚假陈述行为与原告投资决定不具有因果关系,原告主要是受到行业利好政策等因素影响而买入股票;被告股价受到系统风险的影响部分应予以扣除,且因被告经营情况恶化导致的损失属于正常投资风险,不应由被告赔偿,请求驳回原告诉请。

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围绕被告虚假陈述行为与原告买入股票是否存在交易上的因果关系,被告虚假陈述行为与原告损失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原告主张的律师费、通知费是否合理等争议焦点展开了充分辩论,庭审中就投资者损失核定还引入第三方专业辅助支持机制,合议庭成员发挥专业优势,针对损失因果关系的确定、系统风险及其他因素的影响等展开深入调查。

【上海金融法院:被告飞乐音响构成证券虚假陈述侵权】

上海金融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飞乐音响在发布的财务报表中虚增营业收入、虚增利润总额的行为构成证券虚假陈述侵权,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315名原告均于涉案虚假陈述实施日至揭露日期间买入飞乐音响股票,并在揭露日后因卖出或继续持有产生亏损,应当推定其交易与虚假陈述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法院同时称,被告证据不能证明原告明知涉案虚假陈述的存在仍买入股票,也不能证明原告的交易未受到虚假陈述的影响,其提出的行业利好政策等因素不足以排除交易因果关系的成立,但其中受证券市场风险因素所致的部分损失与涉案虚假陈述行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被告不应对此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采纳中证资本市场服务中心出具的损失核定意见,认定原告所应获赔的损失金额为扣除证券市场风险因素后的投资差额损失与相应的佣金、印花税、利息损失之和。

上海金融法院称,证券市场风险因素采用个股跌幅与同期指数平均跌幅进行同步对比的方法扣除,该方法将大盘指数、申万一级行业指数、申万三级行业指数作为组合参考指标体系,充分考虑了投资者每笔交易的权重,能够客观反映不同原告持股期间因市场风险因素对股价的具体影响程度。对于代表人为维护投资者权利进行诉讼所发生的律师费、通知费,法院对合理部分依法予以支持,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据此,上海金融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应向原告支付投资损失赔偿款共计1.23亿余元人民币,人均获赔39万余元。

上海飞乐音响股份有限公司系1984年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全国首家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制试点企业。公司股票于1986年9月26日在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静安证券业务部上柜交易。1990年12月19日转至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是沪市上市最早的老八股之一,俗称“小飞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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