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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冠福虚假陈述拟受罚 投资者索赔一触即发

来源:证券时报 作者:孙宪超 2020-12-23 12:1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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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2日晚间,ST冠福(002102)发布公告称,公司近期收到福建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福建证监局拟对ST冠福等作出行政处罚,林文昌等将被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回溯前情,2019年1月18日,ST冠福收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

ST冠福12月22日晚间公告显示,公司因控股股东违规事项,于近期收到福建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闽证监函[2020]352号)。根据该文件,经福建证监局查明,ST 冠福 2017 年半年度报告、2017 年第三季度报告、2017 年度报告、2018 年第一季度报告、2018 年半年度报告中负债及资产披露存在虚假记载; 2018 年半年度报告未披露对外担保,存在重大遗漏;未在临时公告中披露对外担保内容重大变更事项。

根据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福建证监局拟决定:对ST冠福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30万元;对林文昌、林文智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60万元罚款;对林文洪、张荣华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万元罚款;对黄孝杰、张光忠、黄华伦、詹驰、郑学军、黄炳艺、夏海平、洪连鸿、陈国伟、赖争妍、涂瑞稳、周玉梅、王夏月、黄桂明、陈春菊、林华彬、周金旋、曾庆禄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的罚款。此外,福建证监局拟决定:对林文昌、林文智、林文洪、张荣华采取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广东奔犇律师事务所主任刘国华律师表示,ST冠福等多次实施虚假陈述行为,造成了投资者惨重损失。由于事发新《证券法》实施之前,监管部门拟按照2005年《证券法》拟对ST冠福等虚假陈述行为主体予以行政处罚。ST冠福后续大概率将因虚假陈述而受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及《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相关公告等材料,在监管部门正式处罚出台后,受损投资者可以向虚假陈述行为人ST冠福等索赔。

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厉健律师、上海汉联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均表示,根据司法解释,暂定:在2017年8月22日至2019年1月20日期间买入ST冠福股票,并在2019年1月20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办理索赔。索赔条件最终以法院认定为准。律师费在投资者获赔后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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