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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翔妻子再爆猛料 或涉及多家上市公司(附全文)

来源:凤凰网 2019-12-24 08:2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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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徐翔妻子再爆猛料 或涉及多家上市公司(附全文))

徐翔的妻子应莹深夜再度发声,其表示再次翻起陈年旧事并非我所愿,但世道如此,我只能努力前行,我只想离婚和维护属于自己的合法资产。

人生几度春秋,经不起似水流年。以后陆续披露的文章可能涉及各家上市公司和实控人,这里我先说一声抱歉了。

微博截图:

微博全文:

近期由于我父亲的身体原因,没有及时来微博更新,也没有向大家通报离婚案的最新进展,实在是感到抱歉。

昨日看到中央和国务院《关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意见》,整个《意见》有28条,我仔细看完后十分感动,我举双手赞成中央的举措,再对照我家庭的遭遇,我真的感到十分寒心。

我特别注意到《意见》的第十三条:保护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合法财产。严格按照法定程序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依法严格区分违法所得、其他涉案财产与合法财产,严格区分企业法人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严格区分涉案人员个人财产与家庭成员财产。持续甄别纠正侵犯民营企业和企业家人身财产权的冤错案件。建立涉政府产权纠纷治理长效机制。

这一条用4个严格来“保护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合法资产”。理想丰满,现实骨感啊。我翻出来徐翔一案来对照,4个“严格”条条对照,全部落空。

第一,严格按照法定程序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徐翔案中,查封和扣押不属于徐翔名下和我家庭名下的资产,连我父母的房产都予以查封。我想请问,这样野蛮的程序是怎么来的?这依据又在哪里?

第二,依法严格区分违法所得、其他涉案财产与合法财产。青岛中院早在2017年年初已经判决徐翔案,在判决书中提到要依法甄别涉案资产,予以返还。现在我们家庭的合法财产全部遭到扣押,在判决书认定徐翔开始进行操纵证券市场之前(2010年11月开始),我们家庭已积累了近百亿元的合法财产,在参与涉案的这些交易期间(2010年至2015年),徐翔也通过合法财产合法地投资收益。我认为,这些财产不属于违法所得,也不是涉案财产,凭什么过了3年都不甄别?

第三,严格区分企业法人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2015年9月,泽熙有员工近百人,管理资产近200亿元,每年纳税数千万元,徐翔案发后,泽熙公司全部资产遭到查扣,车辆全部被拍卖,员工全部失业,整个执法过程丝毫没有区分泽熙公司的法人资产和徐翔个人资产。

第四,严格区分涉案人员个人财产与家庭成员财产。这一条,我就不想说了,徐翔犯罪,处罚简直是株连九族,这哪里还有个人财产与家庭成员财产区分,简直是抄家大法一锅端。

说到离婚案,我真是气不打一处来。

从8月底在青岛开庭到现在延期判决,我预感我的离婚案可能会创造中国的一个记录,我和徐翔夫妻双方在都同意离婚的前提下,上海黄浦区人民法庭以延长审理期限的方式,进行无理的拖延。我有理甶怀疑,黄浦区人民法院是在配合青岛中院,双方恶意合谋。

我再一次严正声明:我对青岛中级人民法院无故无限期拖延、至今不进行资产甄别的渎职做法,感到非常愤怒;我对上海黄浦区人民法院无故拖延审理期限、至今不给予任何说法的渎职做法,感到非常愤怒。

我的离婚案受到各界的关注,尤其是私募行业的从业人员和相关行业律师,他们给我提供不少有价值的信息,也建议我有另外的思路,我开始翻阅和寻找一些关于案件的蛛丝马迹,终于找到一些有价值信息。我通过查阅复核资料和通过庭审旁听人员对案件逐步复盘,我发现徐翔案的整个定罪和审判是有瑕疵的,以下是我还原庭审过程控辩双方的辩论意见:

从当天的庭审来看,涉及13家上市公司,徐翔认为:

1、资金操纵没有成立的基础。在交易时段,徐翔等人所有查到账号占交易比例只有0.5%到6%,完成构不成资金操纵。

2、市值管理的合理合法性。根据2014年5月国务院的通知,市值管理有法可依。

3、高送转是上市公司为增加股票流动性普遍的做法,不属于信息操纵。

4、徐翔等人不属于涉案公司管理层,只是建议上市公司进行高送转,高送转是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决议,也有上市公司(比如宁波联合)未采纳高送转的建议。

5、涉案13支股票所披露的信息真实、程序合法,无一个虚假信息,不能算是信息操纵。

6、有些股票泽熙持有后,因2015年整体上涨行情导致股票暴涨,泽熙持有期间并未继续买入,股票也是暴涨,泽熙清仓后,股票还是暴涨,这完全构不成操纵。

庭审控辩双方的焦点:

1、关于建议上市公司大股东高送转是否构成信息操纵。

控方指控徐翔建议大股东在减持前高送转,是属于操纵行为。徐翔认为,高送转是属于真实信息,减持前也是按照规定进行公告,不是信息操纵。此外,送股的决定是在上市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徐翔本人只是建议,不存在与控股股东合谋的情况。

2、泽熙的名气导致股价上涨是否构成操纵。

比如,徐翔提到万邦达在10送20后的第二阶段暴涨过程中,徐翔没有买入一股。减持前,所有的过程都是按照证券法进行合法公告,把这部分的减持收入也算到非法所得是不对的。控方认为,泽熙名字出现在前十大流通股中,减持方用了泽熙的名气就算是操纵,因此所得收入都应该列入到非法所得。

徐翔认为,泽熙是一个正常经营的私募公司,不能因为由于买入股票位列股东名册就算是信息操纵。以上全部是庭审还原,我可以对信息来源的准确性负责,以后我将逐渐披露庭审信息。

按照控方看法,徐翔和13家上市公司一起合谋犯罪,构成1+13的涉案主体。现在从判决结果来看,为何只判决徐翔等3人,那13家企业的实控人都判缓刑和罚款?为何最后只重罚徐翔?

徐翔既不是上市公司高管,也不是上市公司的董事会成员,只是建议上市公司采取合理合法的行为,这样列入操纵实在令人难以理解,徐翔案发后,许多上市公司依然在进行高送转和大规模减持,也并没有受到处罚。仅仅是因为泽熙树大招风,所以构成操纵,这样的说法我都难以接受。众所周知,2015年上半年牛市整体行情大涨,总不能说是徐翔操纵大盘暴涨吧。

徐翔认罪认罚,我尊重他本人的决定,但不代表我对本案判决没有看法。我会通过合法的法律程序维护我的合法权益,不管离婚案结果如何,我们夫妻的合法财产理应有我的一部分。青岛中院拖着资产甄别不执行,是对法律的严重亵渎。

若上海黄浦区人民法院依然对我的离婚案恶意拖延,我有理由相信两地法院是否合谋,我将聘请审计人员,对案件过程进行审计,对资产进行自我甄别,到时候公布给大家,也让大家全面了解徐翔案的整个过程。

再次翻起陈年旧事并非我所愿,但世道如此,我只能努力前行,我只想离婚和维护属于自己的合法资产。

人生几度春秋,经不起似水流年。以后陆续披露的文章可能涉及各家上市公司和实控人,这里我先说一声抱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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