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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财务核算违规、披露与事实不符等 厚普股份遭警示

来源:中新经纬 2019-12-03 08:57: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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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函》显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江涛配偶谭永华自2011年起持有公司股份,截至目前合计持有公司股份21万股,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属于控股股东江涛的一致行动人。

(原标题:因财务核算违规、披露与事实不符等 厚普股份遭警示)

12月2日盘后,厚普清洁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厚普股份”)发布公告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以下简称“四川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厚普清洁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警示函》指出,公司存在财务核算违反会计准则并导致定期报告披露不准确、未披露一致行动人及合并持股信息、关联方未回避关联交易董事会表决,披露与事实不符的问题。

经现场核查,厚普股份在2017年收到华气清洁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山东新能昆仑能源有限公司部分退货设备,涉及前期已确认的收入金额分别为367.52万元、135.43万元,但公司未按《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及时进行入库验收和会计处理,迟至2018年才对上述退货收入进行核销处理,导致2018年年报少计收入502.95万元、少计成本95.48万元、少计利润407.47万元。

同时,厚普股份下属四川宏达石油天然气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达公司”)承建光伏项目,因5家业主方公司未按期支付工程款,宏达公司自2018年2月份起按合同约定获得上述工程业主方公司的财务核算及资金的代管权限,项目新形成的资产以及收益全部归宏达公司所有,但公司未按《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将上述工程业主方公司形成的项目收益140.44万元纳入2018年度财务核算,导致2018年年报少计收益140.44万元。

《警示函》显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江涛配偶谭永华自2011年起持有公司股份,截至目前合计持有公司股份21万股,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属于控股股东江涛的一致行动人。但公司未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规定,在历年年报中将谭永华作为江涛一致行动人披露合并持股信息。

此外,2018年4月29日,厚普股份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对外设立合资公司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公司拟与董事兼副总经理夏沧澜合资成立青岛诺诚化学品安全科技有限公司。经查,夏沧澜参与了董事会表决并投出赞成票,未按规定回避表决。公司公告称夏沧澜回避了表决,虽在表决情况披露中扣除了其表决票,但相关披露与实际情况不符。

四川证监局认为,厚普股份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决定对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厚普股份应当在收到本监督管理措施后10个工作日内向四川证监局提交书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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