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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力B:2019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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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单独或合计持股 5%以下的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426,56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原标题:特力B:2019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否决议案。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2019 年 11 月 18 日(星期一)下午 14:30。

(2)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 2019 年 11 月 18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时间为 2019 年 11 月 17 日下午 15:00 至 2019 年 11 月 18 日下午 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深南中路中核大厦十五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富春龙。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5 名,代表股份 290,648,34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7.4267%。其中: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4 名,代表股份数290,385,34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7.3657%;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 1 人,代表股份数262,99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10%。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 A 股股东(授权股东)共 4 人,代表股份290,644,284 股,占公司 A 股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 73.9970%;B 股股东(授权股东)共 1 人,代表股份 4,060 股,占公司 B 股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 0.0106%。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和列席了本次会议。公司聘请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饶春博律师、田宝才律师出席了会议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会议审议通过了全部提案。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提案 1: 关于变更 2019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的股数 290,648,34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其中A股290,644,284股,占出席会议A股有表决权股份的100%;B股4,060股,占出席会议 B 股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

反对的股数 0 股。

弃权的股数 0 股。

单独或合计持股 5%以下的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426,56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表决结果: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聘请了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饶春博律师、田宝才律师为本次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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